藥師團體為了自身利益想要動物醫院的調劑權,因此到處宣稱動物所用的藥有大多數是屬於人用藥,理應由藥師來管理。乍看下似乎有點道理,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真正的事實是:

沒有絕對【人類用藥】、【動物用藥】之分;只有【可共用】、【不
可共用】之別:

世界趨勢從人權進化到動物權,藥品之研發上市亦從【人類用】、【經濟動物用】,至【伴同動物用】之需求變遷,【人類用】藥品較完備價廉,實屬必然。

所謂【動物用藥】,緣於六十年制定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一條,係為促進畜牧事業發展之【經濟動物】用藥,然⋯⋯物換星移,已不符今日動保意識抬頭之【伴同動物】用藥所需,核先敘明。

動物所需之藥品,若【人類用】之藥品【可共用】,藥廠原則上不會再投入研發成本,如腸胃藥、抗生素、點滴;惟有【非共同】之動物專屬疾病,如心絲蟲藥、豬瘟疫苗等,才有投入研發之價值與必要,是為目前伴同動物所需藥品,達70%為【人類用】藥品之故。

縱藥廠願投入同療效但用法、用量不同之研發成本,然在核准上市前,尚無使動物痛苦致死而不使用【人類用】藥品之由,蓋彼格辛格:要否定動物能感知疼痛,是沒有科學上、哲學上的堅強理由。

藥品若有絕對【人類用】、【動物用】之別,不究有無【共同性】,致動物無藥可醫痛苦而死,其實是狹隘的【物種主義】作崇,與昔日之【帝國主義】、【沙文主義】誠無二致。觀美國、歐盟、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日本等皆可使用【人類用】藥品,台灣若禁用又如何並列文明之邦?

衛福部認定【動物醫院】非藥事法第五十條之合法醫療院所,限制藥商不能供給【人類用】藥品,係草菅生命昧於客觀事實及其他法令之【本位主義】使然。

蓋藥事法五十條之修正,係八十二年修正,值動保法於八十七年立法之前,當時動物保護意識尚未抬頭,致獸醫師執業開設【動物醫院】甚少。

然四十七年制訂之獸醫師法第六條明訂獸醫師開業應向地方政府申請,第十、十二允許獸醫師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行為,第三章為獸醫診療機構之管理專章,故八十二年修法之藥事法第五十條疏漏【動物醫院】,誠臻明確,故衛福部認定【動物醫院】非合法醫療院所,顯係偏頗、昧於法令與事實。

藥品沒有絕對【人類用】、【動物用】之分,只有【可共用】、【不可共用】之別。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六條並列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可為醫療目的使用管制藥品可證;另嘉義大學鄭智嘉教授稱:關於人藥與動物藥的真正差別,既不是藥物成分,也不是劑型,其實就只是藥品標籤 (label) 上的核准字號、用法、用量不同而已。乳牛哺乳用的牛奶,尚且為人類使用,何以【動物用】藥品不足,不可使用【人類用】藥品?

某些立委恐藥品殘留或獸醫濫用【人類用】藥品,故否定【動物醫院】納入藥事法第50條、修改動保法保障使用【人類用】藥品,實係偏執概全,逾越比例原則,悖離文明國家用藥之事實。

按伴同動物尚非食用之經濟動物,實無藥品殘留疑義。另藥品濫用情事,係【行政管理】層面,尚難以偏概全而【立法禁用】,而醫治人類,即無濫用情事,存有差別待遇。此【立法禁用】之【便宜管理】,實與少數飼主不清狗大便,故立法禁制所有寵物入園,莫視寵物生理需求之【偏執概全】、【逾越比例原則】,實無二致,係威權思維之復辟。

台中縣藥師公會以【動物用藥並非不足,藥師調劑權不容侵犯】為題,呼籲藥師應該站出來,爭取販賣動物用藥,不可讓獸醫師打壓與侵犯藥師的權利。

動物用藥不足,係客觀事實,無須贅述,至於當年【人類醫藥分業】藥師爭取之調劑權,有其時空背景,今爭取販賣動物用藥與處方箋釋出之利益,係不淪不類、飴笑國際。蓋全世界沒有【動物醫藥分業】,緣藥師無動物病理學與結構之養成訓練,遠不及獸醫對動物之了解,更甭論【非共用】的動物專屬用藥,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七條明訂:動物用藥品製造廠 (所) ,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者,應聘用獸醫師;製造動物用抗生素或【普通藥品】者,應聘用藥劑師,駐廠 (所) 負責監督藥品之製造。兩者專業高下立判,試問如何提供全台200萬飼主之用藥諮詢完備服務?

親愛的朋友,這已非純粹的醫藥利益糾葛,實已藥師公會為了不當得利,與某些【利委】聯手逼迫行政部門禁止藥商供藥給動物醫院,致寵物至無藥可醫之烱境,倘若藥師公會【獨步全球】取得上述不當利益,非僅無法提供專業用藥諮詢,更加重全台數以千計愛心志工的醫療負擔,排擠流浪動物之救援,請為成千上百計的狗場愛心媽媽設想,若我們不阻止,將永遠無法破除【物種主義】,繼【種族平權】、【兩性平權】之後,追求【物種平權】的到來。

公義不彰,難以興邦,請為台灣站出來,下個會期就要表決了,請幫忙分享、tag朋友,特別是立法委員,動物醫院、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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