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獸醫師公會違法業者查緝調查檢舉獎金發給辦法
一、為杜絕密醫之歪風,維護獸醫師權益及確保動物醫療品質,特訂定之。
二、依本辦法核發獎勵金的案件範圍,以檢舉或查獲本市轄區內違反獸醫師法及動物用藥品 管理法者為限。
三、檢舉違反獸醫師法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違法者姓名、場所名稱、地址、時間、違法情節及具體事證(如:照片、影片),以掛號郵寄至「台中市北區北平一街3號,台中市獸醫師公會 收」。
四、前項檢舉人限於自然人。
五、向本會檢舉而查獲違反獸醫師法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並經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核發獎金新台幣3000元予檢舉人,予以獎勵。
六、檢舉人檢舉時,本會或受理單位應即時詳實登錄姓名、聯絡方式、報案時間、識別資料等,受理單位應確實保密。
七、同一檢舉案件,以最先報案者為獎勵對象。
八、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辦法經理事會呈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公布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舉凡預防針、蚤不到、輝瑞寵愛、心疥爽等除蚤藥品或任何廠牌心絲蟲預防藥,耳藥及皮膚藥等具動物用藥字號的商品,只要有發現在非動物醫院的場所販賣都可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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